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管理,促进我省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办法》
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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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人社部、省人社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职业技能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机构、鉴定考核机构,以及上述机构的管理、考务、考评人员和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各类人员。
第三条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称省鉴定中心)负责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各市、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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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鉴定计划制定和发布
第四条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每年根据人社部鉴定中心、省鉴定中心工作部署要求和工作需要制定年度鉴定计划安排。鉴定计划安排包括: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级别、鉴定日程安排、试题来源、本年度工作重点和相关事项说明等。年度鉴定计划安排应在每年年初对社会发布,鉴定考试要根据年度时段尽量集中、科学安排,充分方便考生。
第五条 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实行个人网上申报,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年初制定的年度鉴定计划安排,及时在个人网上报名系统发布每次鉴定考试计划,计划至少提前30天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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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申请鉴定与资格审核
第六条全省职业技能鉴定一律通过全省统一开发的网上报名系统报名。报名参加鉴定的考生通过省鉴定中心 第二十五条职业技能鉴定纸笔考试试卷由各级鉴定中心按权限统一组织评卷。技能操作考核成绩由考核点考评人员评定,经所有考评人员签字认定后报送相关鉴定中心。考评人员评定的考核成绩需更改的,必须经考评组研究确认后集体签名,方可生效。
第二十六条成绩复核
(一)成绩复核期限:需要复核成绩的考生在成绩公布1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超过期限不予受理复核成绩。
(二)复核内容:已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但无考试成绩的;复核原则上仅限于主观题科目,采用计算机阅卷的客观题科目,仅在成绩为零分或缺考时复核;主观题卷面是否有漏评,合分、登分是否有误;论文、答辩分数的合分、登分是否有误。
(三)成绩复核程序:考生本人申请复核成绩,可到各级鉴定中心填写《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复核申请表》。各市州鉴定中心在收到考生成绩复核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下达《成绩复核回执》。由省鉴定中心阅卷的职业需上报省鉴定中心,省鉴定中心在接到成绩复核申请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成绩复核并将《成绩复核回执》下发到相关鉴定中心;由人社部鉴定中心阅卷的职业,省鉴定中心将《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复核申请表》上报部鉴定中心,经部鉴定中心复核后,15个工作日内下发《成绩复核回执》。
第二十七条考生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和综合评审单项合格的,其单项成绩有效期限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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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证书核发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考生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均合格(一、二级考生需评审合格)后,持相关资料到所报名的鉴定中心进行现场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领取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全省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职业资格证书及加强证书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42号)要求,落实“谁鉴定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三十条全省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采取省、市两级管理的原则,县(市)不开放证书核发权限。省鉴定中心负责本级直接组织鉴定考试的证书核发,各市、州鉴定中心负责本级直接组织鉴定考试的证书核发。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二级证书统一由省鉴定中心核发(武汉市除外)。
第三十一条需补办职业资格证书者,应向办理原证书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查属实后,如职业在国家清单目录范围内的可予以补办,职业不在国家清单目录范围内的可开具相关证明,不再补发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各级鉴定中心要加强证书核发工作监管,对于违规办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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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在国家未出台新的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有关规定之前,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年11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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