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几百万平方公里的国土,要以比较高的效率、比较合理的成本进行管理,当然需要划分一定层级行政区,而在历史上,不是一开始就有行政区和行政区划,分封制逐步瓦解的过程,也是行政区逐渐成型的过程,而我国历史上第一个行政区意义上的县,出自楚国。
且不说尧舜禹时代,即使到了夏商周也还没有进行行政区划,由于生产力、交通、通信的落后,那时候实行的是分封制,由共主给宗族姻亲、功臣子弟、前朝遗民分封领地,共主接受他们的纳贡,却不管理他们的内部事务;按商、周的规矩,一个诸侯国兼并其他小诸侯国时,可以把其国君放逐或杀掉,却不能把国灭掉,得重新立一个国君,即《论语·尧曰》所言的“兴灭国,继绝世,举逸民”,而不是设立行政区。
“县”从哪里来
周采取分封制管理国家,周天子分封诸侯,诸侯分封卿大夫,卿大夫分封士,士则把土地分给平民和奴隶,到了基层已不需要一层层向上负责,直到东周前仍然有“兴以灭,继以绝”的规矩。
虽然西周时中原地区就出现了县,不过当时的县不等于后来的县,而指郊外地区,“县”即“懸”,被解释为“悬”,有悬挂之意,是悬在城邦之外、悬在诸侯国边缘的区域,而没有行政区的含义。
熊通(即楚武王)从侄子手中夺下楚国君位,成为楚君不足三年,就向江汉平原西部用兵,灭了权国(今湖北宜昌当阳市至荆门市区一带),但他并没有对权国“继以绝”,而是设置了县,任命叔叔斗缗为权县尹,后来斗缗恃势发动权国遗民叛乱,熊通派兵镇压并处死斗缗。
但经过这事,熊通并没有废掉县,把权国遗民迁于那处(今湖北沙洋境内一带),改派阎敖为县尹治理,往后楚国每灭掉一个诸侯国,就把其公族迁到其他地方进行监管,在该诸侯国故地设置县,因俗以治。
权县的设置,开创了以县来治理地方的先例,这是春秋时期最早设县的行政体制改革,权县则被史家称为春秋第一县,其长官称县尹,由楚君任命,不得世袭,县的赋税由楚国朝廷掌控,县尹不得留为自己所有,这在我国行政区划史上有非凡的意义。
从分封到设郡县
周天子名存实亡,分封制也逐渐瓦解,到了战国时期,大诸侯国兼并小诸侯国时,不再分封功臣子弟,不再立新国君,而在新增加的土地设县,任命中枢官员去直接管理,虽然县位于诸侯国边缘,但这片土地的所有权系于国君或中枢手中。
不久之后,郡也出现了,但早先郡和县是并列的,它们还不存在层级关系,没有郡管县制度,越往后县、郡越来越多,因为原来国君或中枢间接统治、分封的地方,如果其君位后继无人或犯了点错误就趁机取消,设置县或郡。
战国中后期,小诸侯国基本上被兼并殆尽,七大诸侯国基本设置了县、郡,伴随着他们的国土面积增加,逐渐形成了郡下有县的方法,这也就是郡县制的由来,秦国统一六国后,实行中央集权的秦朝将郡管县的制度推广到全国。
较稳定的“县”
公元前年,秦统一六国,国土空前广袤,实行郡县制管理地方,对六国原来的郡、县进行调整,规范化,郡里设郡守、郡尉、监御史分掌行政、兵事、监察职责,每个郡下面有若干个县。
秦朝那时设立的县,有相当一部分以后名字都没改过,有的甚至县治都没迁移过,说明当时设的一些县很符合地方管理的需要,大小、幅度也差不多,所以县比较稳定;从秦朝开始,但凡大的王朝,必定设立一定层级的行政区,其中均有县这一级。
西汉承秦制,郡或国之下有县;东汉,州下为郡,郡下设县;隋朝,隋文帝罢天下郡,以州领县,大业年间曾改州为郡,以郡统县;唐朝,初期以州统县,安史之乱后道(方镇)领州,州统县,(其中天宝、至德年间改州为郡,以郡统县)。
宋朝,形成路-州(府、军、监)-县(军、监)三级建制;元朝,形成行省-路-州、府-县四级建制,其中面积广大的行省还下设宣慰司、肃政廉访使司;明朝,形成布政使司(实质为省)-府、直隶州-县、属州三级制;清朝,划前朝的两京十三布政使司为十八省,省下设道、府(州)、县,此外在其他地方设将军辖区、办事大臣辖区,因俗而治,后来还在新开发地区设厅。
在没有机械动力交通、快捷通讯手段的古代,要保证政令上通下达,就要在行政区层级上想办法,如果行政区范围太大,成本就提高了,效率就降低了,对行政区分层级管理的目的就在此,因此很多县非常稳定,在当时生产条件、技术手段下,县最适合实际情况,县正好,而更高一级的行政区经常不稳定。
从省管县到市管县
民国初年,把府废掉后,重新划立道区,由道管县,这时候信息传递比之前更方便,发达地区已经普遍使用电报,信息传播速度加快,加上交通方面的变革式发展,铁路、公路越来越多,人员来往、上通下达更加容易,道对县的管理减弱,地方的权力往县集中,所以道就被废了。
不久后在省下设行政督察区,由省政府派出行政督察专员协调县,行政督察专员的办事机构称为行政督察专员行署,是省政府派出机构,但行政督察专员不是县长官的上级,只是省政府授权他们协调县的相关事务,这样县就不必什么事都跑到省城汇报、办理了,提高了行政效率、加快了办事速度、降低了成本。
新中国成立后,借鉴了行政督察区的办法,在省下设立专区,由专员协调若干个县,办事的机构称专员公署,也是由省政府派出,专区并非实的行政区,而是虚化的,是省政府派出的机构,所以没有人代会,还不能开人代会;六七十年代,专区逐渐改为地区,同样的,地区也是虚的,没有人代会,本质上还是省政府派出机构,这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省-县-乡三级建制,也即省管县,但同时又规定“较大的市”可以开人代会。
改革开放后,为了推动经济发展,地区由虚变实,有的则变成地级市,它们与“较大的市”一样,也逐渐有了人代会,市管县的办法快速推广,目的是希望市的财力、资源与管理带动县的发展,所以后来全国很多地方出现了撤地建市,地级市、地区都变为实体了,有人代会、政协、市委,凡是省上有的机构,地级市都有对应的设置。
现在绝大部分的县由地级市管,有些县级市由省政府委托地级市代管,市管县制度基本确立,不过县和县级市还保留着一定的自主权,特别是土地,一旦改成区就完全变成地级市的了,但宪法是省-县-乡三级建制,当然有“较大的市”的规定。
湖北的地级市
设立行政区与分封诸侯国有本质区别,行政区的出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结果,而对行政区进行分层级管理,目的就是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更好地管理广袤的国土;当下,与宪法中省-县-乡三级建制不同的是,现实中县级上面有地级市,本意是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省-地-县-乡的情况。
湖北是行政区意义上“县”的诞生地,地处今湖北当阳市一带的权国,被楚君熊通灭了之后,出现了“县”的设置,故权县被史家称为春秋第一县;今天的湖北,既有市管县,还留有省管县,省直辖的行政单位共17个,其省会武汉,其行政级别为副省级,但在行政区划上仍为地级市。
湖北的地级行政区共13个,他们是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荆州市、黄冈市、孝感市、荆门市、十堰市、黄石市、咸宁市、随州市、鄂州市和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除了武汉只有市辖区,11个市基本上由市辖区、县及县级市(包括代管)组成,恩施州则由县级市和县组成。
湖北的省直辖县级行政区共4个,他们是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和神农架林区,直辖于湖北省,由湖北省直接领导和管理,而不归于任何地级市管辖或代管,他们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等方面与地级行政区享有相同的待遇,可以说是省管县的保留和发展,类似县级行政区目前仅分布于湖北、河南、海南和新疆等省区。
综上,湖北有12个地级市、1个少数民族自治州、3个省直辖县级市、1个省直辖县级林区,如果看省辖市,那么湖北省就有15个省辖市,只不过分地级、县级罢了。
历朝历代,任何区划制度,从建立到以后都有变化的过程,存在着一定的规律可循,它们的诞生、发展、变化,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所以无论是郡管县、还是州领县,无论是省管县、还是市管县,以高效率、低成本、合情理的方法对行政区分层级,是对广袤国土进行更好管理的探索和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