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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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经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湖北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

年12月27日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

湖北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努力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推动湖北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6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湖北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优质中小企业根据企业不同规模、成长性、创新能力、以及市场占有率等指标依次由低到高分为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梯次。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原湖北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改为“湖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三条 参评优质中小企业应在湖北省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

第五条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经信厅”)按照《暂行办法》要求,负责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推动相关政策落细落实,负责湖北省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培育和湖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并将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向工信部积极推荐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其他机构不得开展与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关的评价、认定、授牌等活动。

第六条 省经信厅加强对优质中小企业进行动态管理,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十四五”期间,努力在全省培育家左右创新型中小企业、家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家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各市州根据本区域情况加强调研摸底,建立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库。

第七条 按照工信部有关文件要求,                      (四)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获得过省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或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五。

2.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均值在0万元以上。

3.近两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万元以上。

4.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强企业组名单。

二、评价指标包括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和创新能力四类十三个指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分。

(一)专业化指标(满分25分)

1.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5分)

A.80%以上(5分)

B.70%-80%(3分)

C.60%-70%(1分)

D.60%以下(0分)

2.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满分10分)

A.10%以上(10分)

B.8%-10%(8分)

C.6%-8%(6分)

D.4%-6%(4分)

E.0%-4%(2分)

F.0%以下(0分)

3.从事特定细分市场年限(满分5分)

每满2年得1分,最高不超过5分。

4.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5分)

A.在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及关键领域“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取得实际成效(5分)

B.属于工业“六基”领域、中华老字号名录或企业主导产品服务关键产业链重点龙头企业(3分)

C.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

(二)精细化指标(满分25分)

5.数字化水平(满分5分)

A.三级以上(5分)

B.二级(3分)

C.一级(0分)

6.质量管理水平(每满足一项加3分,最高不超过5分)A.获得省级以上质量奖荣誉

B.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获得ISO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C.拥有自主品牌

D.参与制修订标准

7.上年度净利润率(满分10分)

A.10%以上(10分)

B.8%-10%(8分)

C.6%-8%(6分)

D.4%-6%(4分)

E.2%-4%(2分)

F.2%以下(0分)

8.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5分)

A.50%以下(5分)

B.50%-60%(3分)

C.60%-70%(1分)

D.70%以上(0分)

(三)特色化指标(满分15分)

9.企业税收贡献情况。(满分5分,未纳入统计部门“进规企业”不得分)

A.万元以上(5分)

B.-万元(3分)

C.(含)-万元(1分)

10.企业上市挂牌情况。(不包括集团公司情况)(满分5分)

A.企业已上市(5分)

B.企业上市申请已获得证监会、交易所受理、到湖北证监局申报辅导备案、新三板挂牌(需提供佐证材料)(3分)

C.纳入省级上市“金种子”企业(2分)

D.纳入省级上市“银种子”企业(1分)

(以上得分不重复计算)

11.特色经营及称号。(满分5分,每满足一项加1分)

A.属于湖北老字号或驰名商标。

B.获得市州级及以上行政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企业、示范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特色称号及技术创新、品牌、专利等奖项。

C.近三年实施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

D.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湖北省创新创业大赛企业组决赛名单。

E.属大中小企业融通特色载体或经省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内的企业。

(四)创新能力指标(满分35分)

12.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10分)

A.I类高价值知识产权1项以上(10分)

B.自主研发I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8分)

C.I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6分)

D.II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2分)

E.无(0分)

13.上年度研发费用投入(满分10分)

A.研发费用总额万元以上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10%以上(10分)

B.研发费用总额-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8%-10%(8分)

C.研发费用总额-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6%-8%(6分)

D.研发费用总额-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4%-6%(4分)

E.研发费用总额-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3%-4%(2分)

F.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

14.上年度研发人员占比(满分5分)

A.20%以上(5分)

B.10%-20%(3分)

C.5%-10%(1分)

D.5%以下(0分)

15.建立研发机构级别(满分10分)

A.国家级(10分)

B.省级(8分)

C.市级(4分)

D.市级以下(2分)

E.未建立研发机构(0分)

附件3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需同时满足专、精、特、新、链、品六个方面指标。

一、专业化指标坚持专业化发展道路,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某一环节或某一产品。截至上年末,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3年以上,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70%,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5%。

二、精细化指标重视并实施长期发展战略,公司治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生产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性能国内领先,注重数字化、绿色化发展,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等环节,至少1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截至上年末,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三、特色化指标

技术和产品有自身独特优势,主导产品在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达到10%以上,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拥有直接面向市场并具有竞争优势的自主品牌。      

四、创新能力指标

满足一般性条件或创新直通条件。

(一)一般性条件。需同时满足以下三项:

1.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近2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3%;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0万元—1亿元的企业,近2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6%;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0万元以下的企业,同时满足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万元以上,且研发费用总额0万元以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重50%以上。

2.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设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3.拥有2项以上与主导产品相关的I类知识产权,且实际应用并已产生经济效益。(二)创新直通条件。满足以下一项即可:1.近三年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2.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强企业组名单。

五、产业链配套指标

位于产业链关键环节,围绕重点产业链实现关键基础技术和产品的产业化应用,发挥“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等重要作用。

六、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指标

主导产品原则上属于以下重点领域:从事细分产品市场属于制造业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软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和产业技术基础;或符合制造强国战略十大重点产业领域;或属于网络强国建设的信息基础设施、关键核心技术、网络安全、数据安全领域等产品。

附件4

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一)指标中如对期限无特殊说明,一般使用企业近1年的年度数据,具体定义为:指企业上一完整会计年度,以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期末数为准。对于存在子公司或母公司的企业,按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称拥有自主品牌是指主营业务产品或服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产品或服务品牌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正式注册。

2.产品或服务已经实现收入。    

(三)所称“I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均不包含转让未满1年的知识产权)。

(四)所称“I类高价值知识产权”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在海外取得收入的其他I类知识产权,其中专利限G20成员、新加坡以及欧洲专利局经实质审查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2.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I类知识产权。

3.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I类知识产权。

4.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中国专利奖的I类知识产权。

(五)所称“II类知识产权”包括与主导产品相关的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授权后维持超过2年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均不包含转让未满1年的知识产权)。

(六)所称“企业数字化转型水平”是指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完成数字化水平免费自测,具体自测网址、相关标准等事宜,另行明确。

(七)所称“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是指产品安全、生产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网络安全等各级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等出具的判定意见。

(八)所称“股权融资”是指公司股东稀释部分公司股权给投资人,以增资扩股(出让股权不超过30%)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从而取得公司融资的方式。

(九)所称“合格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相关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创业投资基金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十)所称“主导产品”是指企业核心技术在产品中发挥重要作用,且产品收入之和占企业同期营业收入比重超过50%。(十一)所称“主导产品在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达10%以上,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可通过企业自证或其他方式佐证。

(十二)所称“省级科技奖励”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奖的一、二、三等奖;“国家级科技奖励”包括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以及国防科技奖。

(十三)如无特殊说明,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不包括本数。在计算评价指标得分时,如指标值位于两个评分区间边界上,按高分计算得分。

(十四)本办法部分指标计算公式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2。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其他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计算方法以此类推。

(十五)所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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