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送2022年湖北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职务任

鄂知高评办文〔〕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45号)和《关于启用湖北省职称评审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鄂职改办〔〕50号)精神,现就年度全省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为在我省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从事知识产权(含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经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审批的“双肩挑”人员可申报职称,申报时应提供近3年审批手续证明。

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评审职称: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不得申报;除按有关文件规定延迟退休人员以外,已退休和达到退休年龄人员不得申报;受到刑事处罚、政务处分、党纪处分、行政处分等,刑期和处分期(含影响期)未满的不得申报;记入全省职称失信黑名单,且仍在记录期限的不得申报。

根据《关于公布我省高、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目录的通知》(鄂职改办〔〕47号)和《关于调整组建部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通知》(鄂职改字〔〕1号)等要求,本次职称评审范围为武汉市正高级、省直有关单位和其他市州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全省知识产权专业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知识产权局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鄂人社职管〔〕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二)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在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按岗推荐,申报时须由用人单位提供个人聘用合同和经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审核的《年度事业单位高级职称申报情况核定表》(附件1)。未完成岗位设置的事业单位,按无空岗对待;单位有空岗,但有待聘人员的,待聘人员按占岗对待。各级人社(职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都应对申报人所在单位的岗位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凡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依据《职称评审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追究相关责任。

(三)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民营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通过本单位推荐逐级申报。民营机构人员需提交本人近一年在我省连续缴纳社保证明。自由职业人员申报由人事代理机构申报,提交本人近一年在我省连续缴纳社保的证明。国有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推荐申报。

(四)中央在鄂单位或外省需委托我省代为评审的,按《湖北省评委会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规〔〕4号),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五)职称申报的破格、转评由省直主管部门、市州职改办、人事代理机构或用人单位(中央在鄂单位)审核后,报省知识产权专业高评办复核。

(六)年度水平能力测试成绩合格的人员,本次评审有效。专业技术人员应按岗报考,且水平能力测试的专业、级别应与职称申报评审的专业、级别相一致。申报专业、级别与实际岗位、水平能力测试专业、级别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七)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作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的前置条件。

三、申报方式和途径

年度湖北省知识产权专业正高级、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申报。

(一)个人申报

个人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入口(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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